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08.04.2016  12:57
  

  

  4月1日,《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为加快全省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程、巩固建设成果,新《条例》对2006年颁布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作了全面修订。紧扣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设置了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节约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在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坚持把水生态文明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管理和保护的各环节,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把河湖长负责制、水权制度等水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从工作要求固化为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