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3.09.2016  20:06

  9月22日,《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公布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河道采砂管理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管理事务的难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2006年8月,省政府颁布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2012年进行修改,对于规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河道采砂管理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办法》面临着效力不足、执行力有限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河道采砂管理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经6月27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7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条例》紧扣规范采砂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主旨,设置了总则、采砂规划、采砂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以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为基本原则,既体现权责一致要求,强化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的职责,严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及具体内容,强化对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又结合改革与实践创新需要,严格控制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并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