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言:“一宗土地两个证”戳中程序正义软肋
同一块土地,景泰县政府部门分别在1995年和2003年为两家土地使用者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在一片土地上产生了长达12年的纠纷。这种令人尴尬的局面导致双方都不能正常用地,争地矛盾不断升级。这种局面为何产生?相关部门又将如何化解这个矛盾?(6月11日《西部商报》)
按照常理,一宗土地就应该只有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在景泰县,却有这样长达12年的“一宗土地两个证”的诡异事件,更为诡异的是,按照县国土局负责人的解释,两个证都有效。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两个证都有效,取得两个证的单位和个人该何去何从呢?难不成要让他们“自行解决”?另外,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过也是借口罢了。笔者以为,如此荒诞剧正好戳中程序正义的软肋。面对12年的土地矛盾,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够坐视不管,除了要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外,更需要加快追责程序,让当初做出如此程序的负责人为这样的行政行为“埋单”。
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政府国土部门让渡权力的形式,有着既定的程序。从1995年芦建公司获得使用证来看,其获得过程不仅查询不到来自政府相关批文,更没有出让档案,也没有相关资料。这说明,芦建公司获得的证件并不符合程序正义。同时,对于2003年吴守存获得的土地证,尽管出让程序都是合理的,但是按照规定,政府部门出让土地时,应该在注销前土地所有者土地证后再进行出让,当时政府和国土局没有待芦建公司所持该土地证完全注销就将土地出让,这也是不合程序的。既然如此,我们就能够看到,在1995年和2003年两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都没有完全符合既定的程序。但最终都有县国土局的公章,这又是合法的证件。
那么,对于芦建公司和吴守存来说,面对着都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却不能够进行正确的履行。当务之急应该做的其实有两点内容。一点是如何化解这样的矛盾和纠纷;另外一点就是如何才能够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追责。而在纠纷和矛盾的化解上,笔者以为,不能够局限于本级政府部门,而应该启动第三方调查机制,由上级国土部门介入,对该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唯有如此,才能够抛开本级政府部门“官官相卫”的嫌疑,给双方都有一个客观合理的交代。而在追责的问题,更是需要上级部门的介入才能够奏效,也只有如此,才能够归还程序正义清白。
当然,在化解矛盾和追责中,需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而绝非仅仅是部门的头上。因为面对着“一宗土地两个证”这样的长达12年的争议,如果仅仅将责任归结在景泰县国土局的头上的话,往往就会形成“个人责任,部门担责”的错误处理方式,而应该真正实现“谁出错,谁负责”的责任认定机制,从而能够在追责的严格程度上杜绝此类荒诞剧的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