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件频发谁之过 解读一些校园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13.09.2015  13:09

开学了,李女士仍有些不放心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就在今年6月,她的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咬伤,伤口回到家后才发现,找到幼儿园时对方居然说“孩子已离园回家,伤不一定是在幼儿园发生”。两个多月来,李女士一直在和幼儿园交涉。

实际上,这几年并不仅仅只有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小学、初中甚至大学里,也频频发生学生伤害事件。然而,每每遇到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也常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之间相互埋怨、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各方的责任呢?本期说法,记者挑选了几起近期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案,请来法律人士进行责任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示。文/ 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

【案例1】

小孩在幼儿园受伤

前段时间,在幼儿园上中班的娜娜,被同桌男孩用铅笔意外划伤了左眼。事后,同桌男孩的妈妈几次到家中看望,得到了娜娜家长的原谅。但是,对于幼儿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使得娜娜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冲突不断。

【律师解读】

南昌律师蔡明认为,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家长和幼儿园对自身责任认识的不同,很可能引发纠纷。实际上,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2】

中学生被同学戳伤眼睛

去年4月的一天,苗苗在教室里上早自习。她的同学江江没听清楚老师布置的任务,便问坐在苗苗前方、与其隔桌的婷婷,或许因读书太吵,婷婷没应声,江江便拍打了一下婷婷。婷婷误以为是苗苗拍打她,便顺手一甩,婷婷手中的钢笔尖戳到了苗苗的左眼,苗苗疼痛哭泣,但因为是早读,教室里声音太大,老师在讲台上工作,直到下课都没有发现台下的变故。

下课后,婷婷陪着苗苗来到校医务室治疗,因医务室无人,苗苗才被班主任老师送到了医院救治。经鉴定,苗苗左眼角膜穿透伤,左眼虹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瞳孔变性,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下降。

【律师解读】

南昌律师肖文军认为,婷婷虽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对自己的行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其或因疏忽而导致苗苗左眼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江江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起因,亦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校方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在学生早自习课期间,当课教师对事故的发生自始至终都未发觉,直到早自习下课后苗苗才被送去医院救治,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