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家小区住宅当培训班教室 可能构成侵权

14.07.2015  12:33

王先生是周口的一名中学老师。放暑假了,他想和别人合伙开一家培训班,但是到外面租房子当教室太贵,就想把自己在小区里的一套住房改造成培训班教室。王先生想知道,自己有权把住房用作经营场地吗?如果培训班开起来了,能在自家的墙面登广告、挂招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业主如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开超市、麻将馆、培训班等),需要经过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王先生如果想利用小区住宅开培训班,需要经过其他有关业主的同意,而且要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在自己家墙上打广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王先生因宣传需要,合理使用自己房屋的外墙,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如果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则可能构成侵权。(记者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