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资金为“过保”电梯埋单

11.02.2014  18:01

  3月1日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就百姓关注的“住宅电梯过了保修期谁来支付维修费”这一个热点,该《办法》给予了回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办法》明确规定,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前,也就是2001年,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住宅电梯属于住宅共用部位,故我省出台的该《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上海市、南京市等地已经按此操作。

  针对当前我省部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的问题,《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二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维护、检查、检测、救援等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使用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加,我省电梯的保有、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电梯95040台,且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