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市规划新标准下月施行 住宅至少一间房日照不少于2小时/天

23.05.2014  11:53

  5月22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今年6月我省将施行2014年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住宅。住宅至少一间房日照不少于2个小时。

  绿地:新建小区不得少于总面积的30%

  按照导则规定,居住用地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公共广场用地内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

  日照:每天至少有一间住房能达到2小时

  导则规定,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供水:洗衣机地漏严禁和雨水管道混接

  导则规定,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严格控制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新建小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住宅阳台排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洗衣机地漏排水管道应接入污水立管,严禁与雨水管道系统混接。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

  照明:主干道两侧禁设闪烁灯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的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体育场馆、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配置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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