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出资支持县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

03.08.2016  21:40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预算不超过8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总局在本级公益金全额支持。此项公益金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体系,主要用于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器材和设备购置等。

  《办法》规定,县级全民健身中心为不设固定看台、具备多种健身场地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综合健身馆,隶属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面积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内健身场地面积总和不少于1500平方米;应至少具备大空间球类项目用房、乒乓球用房、体能训练用房和体质检测用房。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选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建设项目应在项目批准后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建设完工的项目,总局将通过官方网站予以通报,取消项目所属县本周期内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参评资格,并核减项目所在省(区、市)次年度总局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数量。

  根据《办法》,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坚持“科学规划、经济实用、服务群众、保障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区。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