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招商提成”本就不合规

13.10.2015  11:21

  刘正是原江苏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四局副局长。2011和2012年,刘正分别从浙江引进了总投入1.5亿元和10.8亿元的两个民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他说,该拿到110万元的提成。然而,这笔招商奖励至今没有兑现。近日,刘正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10月12日《三秦都市报》)

  地方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一名招商局官员成功招来了企业,按照政策可以拿到110万元奖金。按道理,地方政府应当发放招商引资奖金,这是兑现承诺,体现政府公信力的必要之举,也能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招商引资中来。而且,按照这个逻辑,地方政府没有兑现招商引资奖金是一种失信、耍无赖行为,这也是很多人批评没有兑现“招商提成”政府的主要原因所在。

  然而,我们在围绕“招商提成”孰是孰非官司时,有一点非常关键的因素我们很多人似乎忘记了,“招商提成”这种奖励政策压根本身就不该有,至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该享有“招商引资提成”的奖励,对公职人员发放“招商提成”本身就是一种不合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说,这起“招商提成”官司,实质上是一封举报信,是公开举报当地招商引资中的权力自肥式腐败。

  中纪委早在2001年出台的《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中明确表示,“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换句话说,不管地方政府是否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作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没有资格和权利拿政策规定的“招商提成”,也决定了这起“招商提成”官司,不管像原告认为的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向主审法官理解的所谓的人事纠纷,都是伪命题,本身就不存在。

  因为正如中纪委所言,从招商引资中拿取提成和奖金,实质上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的有偿中介行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拿“招商提成”,就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中的从事有偿中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根据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总之,“招商提成”官司,充分暴露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公开搞权力自肥式的腐败活动,也凸显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战争”的激烈性和利益诱惑,这都亟需更严厉的处罚机制遏制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