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浩民:遏制“中国式哄抢”当依法责众

31.08.2015  11:44

  “最近三日,保定大午农产品公司三百亩梨园遭到高阳县斗洼村几百村民哄抢,砖墙被推倒,职工被打,十几万斤梨被哄抢。”河北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昨晚在微博、微信发出求助呼吁,曝光公司经营的梨园被当地村民哄抢。(8月29日《法制晚报》)

  “抢完苹果抢小鸡”,在货车事故现场,经常有那么一群“好心”的群众用哄抢的方式“相助”。如今,这一幕不仅出现在高速公路上,还被搬到了养殖场、果园等私人产业中,如此明目张胆的“中国式哄抢”,不仅让事故受害者雪上加霜,扰乱了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秩序,一又一次哄抢的背后,更是在拷问公众的道德境界,考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

  从“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到“别人都在抢,自己不去抢觉得吃亏”的“中国式哄抢”。将哄抢事件称为“中国式”,与其说是调侃,不如说是国人的自我反省,说明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中国人开始正视陋习,谋求重建新的道德秩序,这其实是一场关于精神文明进步的大讨论。

  而从哄抢事件参与者的心理角度讲,“法不责众”似乎成了其有意违法的护身符。很多人心存侥幸、盲目从众,参与到违法行为中,一方面认为抢几个水果、几只小鸡值不了几个钱,应该不至于犯法;另一方面就是自恃哄抢者众多,以为法律对其无可奈何。

  其次,一发生哄抢事件,村民的素质问题首先被摆上台面,遭众人口诛笔伐,尽管也有警察在现场出面阻止,而从事后处理情况看,却鲜有参与哄抢者被依法惩治,说明“法不责众”、“人多不好处理”等错误观念也还普遍存在于执法者思维中。哄抢事件屡见不鲜,法律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是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68条也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法对哄抢者进行惩处,既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更是为了阻止哄抢行为发生“破窗效应”。一旦参与哄抢者没有被依法追究责任,就很有可能对一些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进而滋生和蔓延更多的违法行为。

  以此看来,遏制一次又一次的“中国式哄抢”,依法责众、“以儆效尤”才是正确措施。与其在网上抱怨“素质低下”、“无道德底线”、“节操碎一地”,不如就“较真”一次,依法对哄抢者作出具体处罚决定,让每一个触犯法律的参与者都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相比天天挂在嘴边的道德教育而言,这样一次法治教育明显更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