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200余万被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03.06.2015  06:35

日前,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对井冈山市交通局原局长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该案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泰和县检察院反贪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负责核准或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职务便利,在工程老板承接公路建设项目、安排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和监理业务费拨付进度上给予关照,先后31次收受卢某等11人贿赂共计现金224.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224.6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侦查期间就将所有赃款退清,认罪悔罪态度都较好,且具有立功表现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予以公正量刑。(张永萍)

供稿:泰和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