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出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

15.09.2014  19:54

自2014年9月1日起,余江县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入园审核、用地控制、履约保证、产权管理、奖励机制、低效退出、盘活存量、落实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意见》提出,县工业园区和县四大产业指挥部接洽企业正式落户前须报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通过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工业项目单宗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大型工业项目确需100亩以上用地的,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实行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入园企业须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和项目投资保证金,各为0.25万元/亩。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的基本建设,且竣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全额退还项目建设保证金;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厂房建设、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且考核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全额退还项目投资保证金。入园企业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若2年内不能完成项目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没收项目建设保证金和项目投资保证金。

意见》对入园企业的奖励机制加大了力度,规定: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80%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80%;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50%-80%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50%;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奖励。

意见》对低效、存量用地作了相应明确。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亩均税收低于约定标准30%的,由县政府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增加投资、兼并重组或出租,2年内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50%的,由政府按《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园区及园区管理机构低效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收购。对存量土地的盘活采取鼓励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和低效处置三种途径,对原出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免缴城市配套费。

意见》对税务、国土、建设、发改及工业园区等部门职责进行了区分,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得到全面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