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出台

19.03.2015  10:59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获悉,《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修改)

摘自 《广州日报》 2015.03.12 记者 黄健源 通讯员 林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