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供述送百万现金 周文斌辩称仅收两三万元

16.01.2015  20:32

    原题:港商供述送百万现金和购物卡 周文斌辩称仅收对方两三万元

    1月15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入第12个庭审日。长时间的拉锯战使得控辩双方以及旁听人员都稍显疲态,但法庭上的火药味依然不减。

    辩护人坚持其一贯作风,一再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让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调查,甚至还声称要将曾任湖南省省长、省委书记,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列为本案新的证人。因为涉及2007年春节期间周文斌一笔20万元的受贿指控,辩护人认为周文斌此时是受周强的邀请,回湖南参加第一次全国部分“211”高校湘籍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去了。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自己想到什么就说什么”,对于这样不合理的质证意见不会再进行回应。审判长则在昨日上午休庭前,对周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说明。

昨日庭审,周文斌被带入法庭。

    交锋1

    李某某春节前送礼 周文斌在湖南?

    在14日检方举证过程中,曾提及江西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在2003年至2009年,曾先后7次向周文斌行贿共计240万元,而时间点大部分都是在春节前。

    辩护人针对这一点提出了系列质证意见。“周文斌是湖南人,基本每年春节都是回老家过年,李某某供述春节前向周文斌送礼,是在湖南送的,还是在南昌送的?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节前,周文斌在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办公室收受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辩护人则表示,2007年春节期间,周文斌接受时任湖南省省长周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邀请,参加了湖南省举行的第一次全国部分“211”高校湘籍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周文斌有没有作案时间,有没有去湖南参加座谈会,周强也可以算是本案一个新的证人。

    公诉人在回应质疑时指出,“辩护人此前表示将回归到理性、客观、严谨的法律人精神状态,但在今天的举证、质证过程当中,依旧采用被告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自己想到什么就说什么。”事情过去了这么多年,李某某不记得具体哪一天、具体什么时刻向周文斌行贿的,是可以理解的。而辩护人一而再、再而三提出这样的不合理质证意见,公诉人不再进行任何回应。

    交锋2

    周文斌司机的证言是否可信?

    司机刘某某的证言是否具有可信度?

    刘某某曾担任周文斌的司机,其证言显示,曾有一次载周文斌到某处会见李某某,而李某某正好向周文斌行贿了。抵达后,周文斌让其先回去,其把车钥匙给了周文斌。辩护人指出,刘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周文斌就接受了李某某的行贿款,“刘某某是怎么离开的,坐车走的,步行走的,有无相关证据?

    周文斌在质证时补充说,刘某某证言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应该和他妻子吴某的证言一样,不具可信度。

    “难道只有经历了、目击了或者用录像拍下了隐蔽的行受贿犯罪过程,那么这个事实才有可能存在?否则,这个证据就是假的,就是编造出来的?”公诉人反问说,比如刘某某离开,是不是还要交警部门的摄像头拍下来了,才能算作他真的离开了?

    此前,辩护人还对指控书所控用纸箱、水果箱、茶叶礼盒装行贿款等提出了各种质疑。公诉人一并予以回应,“针对装行贿款的容器,行受贿犯罪时是否有在场人员,有没有目击证人,这些多次提出的不合理质证意见,公诉人也不再做任何回应。

    而针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公诉人认为这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不会在目前的法庭调查阶段浪费时间进行回应。

    交锋3

    审判长回应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

    上午的庭审中,辩护人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辩护,又多次提出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让证人出庭等。在休庭前,审判长对周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说明。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法律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开庭审理前,就对被告人的申请做出了不宜启动合法性调查的决定,理由此前已经讲清楚了。”审判长说,被告人、辩护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然有权利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不是你一申请了,法庭就必须立即做出是否要启动合法调查程序的决定。

    审判长进一步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搜集、证据合法性的调查。

    紧接着,审判长就周文斌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到要求相关证人到庭接受调查一事进行了回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分庭前、庭中。开庭审理前,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都有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开庭前,本庭没有收到控辩双方任何一个人的申请。”审判长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也有申请的权利,目前质证到了第六、第七个证人,被告人也多次要求证人到庭,法庭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决定通知证人到庭作证。但目前还是控方举证的阶段,所以法庭不可能再次表态是准许还是不准许。

    此外,周文斌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出要求,在质证过程中,既要宣读他的有罪供述,也要宣读他的无罪辩护。审判长说,法庭已经注意到了这一诉求,已经跟公诉机关进行了商榷。

    交锋4

    前湖校区学生公寓和购物街与行贿有关?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继续进行举证。2003年至2007年,港商王某某(另案处理)以某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一、二期本科生学生公寓、大学生食堂、购物街等工程。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在南昌大学投资项目超过2亿元。

    为感谢周文斌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王某某先后两次送给周文斌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此外,2003~2012年,周文斌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收受王某某所送购物卡、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质证时,周文斌对受贿款项辩解道:“我只收过他两三万元,其他的都是没有的事情。”而辩护人则对案卷进行了分析,发现王某某曾在案件侦查阶段供述每年端午节、中秋节送礼,2003年至2012年合计起来是11万元。

    “王某某供述是11万元,周文斌说只收了两三万元,而起诉书上是说10万元,那到底哪个是可信的?”辩护人说。

    公诉人称,周文斌当庭承认收受过王某某两三万元钱,王某某也曾提出希望其在工程等方面予以关照的请托事项,这是本案的一个客观事实,也说明了周文斌当庭的认罪态度。

    交锋5

    港商王某某行贿款到底哪里来的?

    王某某在证言里讲述其100万元人民币行贿款来源时说,这些都是他从香港公司的备用金中拿出来的,一次送礼是在南昌,另外一次送礼是在深圳进行的。

    辩护人质疑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并当庭宣读了他向香港会计师咨询的短信,认为香港都是用港币结算的,王某某如何可以从香港公司的备用金里取出100万元人民币向周文斌行贿?

    尤其是2007年7月,王某某在深圳市圣庭苑酒店向周文斌这笔50万元人民币的行贿款,王某某供述曾送周文斌到机场。“既然到机场,那这些钱是怎么通过安检的,是托运,还是直接带上飞机?”辩护人说,这些都应该有更充分的证据进行佐证。

    此外,周文斌还认为,在2007年7月,他曾到日本等地,没有作案的时间,因此也就不存在受贿。

    公诉人在回应时说,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对于有疑问证据的事实没有移交起诉,更没有向法庭提起公诉,这正说明了司法机关在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并不是辩护人所说的,其中一份证据有疑问,就得出所有证据有疑问的观点。

    公诉人还表示,2007年7月,周文斌确实到过日本等地,但其中有回到国内的时间,不能说没有作案时间。(文/图 记者何柳斌 实习生郭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