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或擅自变更幼儿园建设用地将受罚

01.07.2014  12:15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日前,江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办法》指出,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办法》规定,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办法》指出,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记者 周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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