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众参与 打击违法行为

25.03.2015  11:37

本报通讯员张林霞南昌报道 今后,凡是有效举报江西省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就能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给予的相应奖励。今年2月10日,江西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外公布了《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明确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内容,具体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的;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江西省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一级举报为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的;二级举报为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三级举报为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环保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属于一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3%~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2%~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环保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法律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金额的3%~4%、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经费,从同级财政安排给环保部门的办案经费中解决,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同时,《奖励办法》中也有问责规定。如果各级环保部门中有工作人员出现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等个人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环保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