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江西的青山绿水

28.08.2016  11:34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  陈斌华  实习生  刘智美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草案)》有什么特点?将产生什么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凌云。

        “条例(草案)的实施将极大改善江西的大气质量,并深刻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活。”凌云介绍,《条例(草案)》经过了大量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最先进的研究成果。

        凌云介绍,《条例(草案)》全面细化了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便于群众监督、投诉举报。比如,城市道路扬尘和施工扬尘等的防治都细化到某一个具体部门。创新方面,一是机动车停车或怠速,即发动机空转3分钟及以上的,鼓励熄火;二是城市规划中,在全国率先提出要专门设置、建设城市大气通道,保障城市大气流通。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是根本。”凌云说,《条例(草案)》共设定了六大防治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输出制度、区域限批制度、考核约谈制度、公民举报奖励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种力度,在以前是没有的。”

        大气污染有5个主要污染源。一是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是工业污染。《条例(草案)》规定,本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是扬尘污染。《条例(草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进行混凝土搅拌;城市内主要道路每天至少洒水一次;对于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待开发场地,相关管理单位应进行绿化或覆盖。

        四是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环保驾驶,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当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五是生活污染。《条例(草案)》规定,坚决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可于室内进行,同时应当配备一定的排烟设备;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树枝、枯草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

        凌云介绍,处罚上,《条例(草案)》非常严,比如,一次性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且按日计算,上不封顶,意味着如果相关单位不进行整改,则将进行连续罚款;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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