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案二审维持原判 国家赔偿将启动

02.11.2013  15:13

1日下午,河南平顶山中院就“死刑保证书”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死刑保证书”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怀亮无罪后,被害人家属杜玉花、郭松章一直请求检方提起抗诉。同时,他们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法院判李怀亮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5万余元。最终,平顶山市检察院不予抗诉,此案的刑事判决部分生效。

此案7月24日二审开庭后,法院于昨日做出判决。

根据判决书,杜玉花、郭松章提出,检方指控李怀亮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怀亮曾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其供述的时间、地点、动机和过程与勘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一致,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有多名证人证实李怀亮有作案时间,同监室人员也证实曾听其说过杀人之事。因此,杜、郭认为,案件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审宣告无罪的判决错误。

对此,李怀亮的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表示,检方指控证据不足,现场未发现证明李怀亮犯罪的痕迹和物证。除了李怀亮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作案。因此,只有口供不能定案,检方指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害者被杀的事实,但认定李怀亮作案的证据不足。原因是,李怀亮口供不稳定,对于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一致,而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也不一致。虽然有同监室人员证实曾听其说过杀人,但也有另外监室人员证实李怀亮曾称自己是冤枉的。另外,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也不能认定李怀亮犯罪。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怀亮杀死被害人,因此一审判处李怀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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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无罪获释后,6月3日,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79.67万元。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但李怀亮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尚未就此与其联系。

昨天,记者联系平顶山中院国家赔偿办主任许道印,他说,此案的国家赔偿经过了一次延期。《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所以这一延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表示,因为此前案件的民事部分还在二审程序中,所以其答复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等人称,待二审判决出来后,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许道印告诉记者,现在二审维持原判,他们马上会做出国家赔偿,“很快”。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后,此案历经3次一审判决,但判决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2004年,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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