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03.03.2016  18:37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继续对保险保障基金予以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2项收入,免征营业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等4种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通知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改革之日止;除上述免征营业税规定外,其余政策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