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保险公司“入围”我省公务用车保险市场

01.03.2016  15:09

  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实施第六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实施范围为全省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经过公开招标,2016—2018年度第六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用车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在保费上给予一定优惠,并严格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

  为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全省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投保单位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中标折扣率优惠和中标服务承诺等情况,就地自主择优选择定点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进行招标活动,已经招标或已经另外签订协议的停止执行,按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保监会“先付款,后出单”的规定,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可以先提供预单给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根据预单进行结算,结算后定点保险机构再提供合法发票。省直单位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各级设区市以下投保单位的保费结算形式由各地财政部门自定。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20天。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定点保险机构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各种方式给予回扣,一经发现核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期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