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浅:信息不公开怕“泄密”还是怕“较真”

11.06.2015  10:06

      北京律师黄乐平就转基因农产品问题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前不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尤其是部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选择性公开现象引起公众热议。(6月10日新华网)
      政府信息公开,是各个部门单位都涉及的职责工作,其中,“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耳熟闻详的一句话,都会说,也都知道,但是真正能贯彻落实的却少之又少,更多的是选择性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该公开的,各级政府部门都能严格遵照,严肃执行,因为不予公开的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好分辨、数量少、涉及利益风险,公开了是必然会承担责任的,因此,各个部门单位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而对于应当给予公开的,各级部门单位就具有了选择性。其原因:一是规定不健全,目录不清晰,因此多一条,少一条没关系,只要数量上看得过去,也就差不多。二是问责缺失,检查不够。除非出了问题,有群众拿“不公开”起诉政府,不然也就没有太多的检查问责,同时,没有清晰的目录,健全的规定,也给检查问责带来了阻碍。因此,不公开成了各政府部门的选择。三是公开有风险,如果群众拿着公开信息挑刺、问责怎么办?如果上级机关拿着公开信息问落实,要结果怎么办?如果媒体拿着公开信息报道怎么办?“内部信息”的托词应需要而生,公开的都是无足轻重的,真正涉及群众利益的,群众想知道的,群众可以问责的,全部以“内部信息”的名义而被锁在了权力之中,这其实就是怕叫板较真而采取的逃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其实是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在笼子的制度里,是规范政府权力行为的一种监督问责举措,也是方便群众办事,落实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的重要渠道,是硬性要求,也是现实需要。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学习相关文件规定,敢于担当,敢于作为,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