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全考生诉高校胜诉

27.09.2015  10:46
原标题:信息公开不全考生诉高校胜诉

认为自己研究生考试未被录取是因被人冒名顶替,白女士向北京语言大学要求公开录取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但语言大学的答复却只公布了录取人员的姓氏。为此,白女士将北京语言大学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撤销语言大学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予以答复,此案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起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白女士称,她于2010年报考北京语言大学英语笔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参加了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但未被语言大学录取。白女士认为有人冒名顶替,于2014年4月10日向语言大学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公开北语2010、2011、2012、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及其他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2、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的真实信息;3、申请公开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白女士向法庭提交说明了她的北京户籍登记事宜及云南一所大学冒名顶替者的相关证明等,声称自己遭人冒名顶替。此外,她还提交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涉案高校买卖补充说明,以证明2011年至2013年她参加硕士招生考试的情况及受教育权被剥夺,校方硕士买卖徇私舞弊事实存在。

收到白女士的申请书后,语言大学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白女士公开了语言大学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但其他申请获取的信息未予公开,且该名单只公开了录取人员的姓氏,没有公开录取人员的名字。白女士收到该政府信息答复书后,认为语言大学没有向其公开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中,语言大学提出,白女士要求获取信息中,有关当年英语笔译专业外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和2011年至2013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与申请理由无关,根据学校相关办法规定,学校不予提供。另外,相关学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未联系到权利人,也不予提供。语言大学认为,自己不是行政机关,给白女士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学校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对白女士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及时、完整的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语言大学向白某公开的名单中仅有录取人员姓氏,并未将录取人员姓名全部公开,该做法存有不当,法院判决撤销语言大学答复书中的三项内容,判决公开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对白某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信息重新进行答复。(记者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