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手机“靓号”最低消费牟利 被告人获刑

09.12.2014  11:43

    一通信公司离职员工受人所托,通过公司操作系统将10个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额修改为了0元后,收取5000元好处费。

    12月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法院以被告人余某、谢某、万某三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万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3年5月,被告人谢某受人之托答应帮人修改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经被告人万某介绍,谢某找到被告人余某并许诺事成后给其5000元作为酬劳。三人商量后于5月30日12时许,一块来到余某曾供职的通信公司,余某利用公司员工的系统认证信息进入公司的操作系统后,由余某、谢某将十个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额修改为0元,造成该公司损失2243.42元。事后谢某将承诺的5000元给了余某。

    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余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万某主动投案。2014年11月28日三被告人赔偿了通信公司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谢某、万某违反国家规定,合谋利用通信公司员工的系统认证信息进入了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修改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额,造成了该公司损失2243.42元,且违法所得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吴云、黄园、记者龚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