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总工会参与劳动关系伤害案审理

13.03.2015  09:56

为积极发挥工会自身在劳动关系调解中的作用,切实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好人民陪审员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3月10日,一起劳动关系伤害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修水县总工会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审理工作。经过法庭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被告陈某于2015年3月16日上午前一次性赔付原告除医疗费外的交通费、火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七项费用总计21000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支付。

原告戴某为修水县全丰镇进城务工人员, 2014年9月,原告在县城某一建筑工地作业时被从高空掉落下来的扣件砸伤,致使原告脚部三处骨折,经过县中医院35天的治疗护理后,原告虽基本能自由行走但还不能从事劳动作业。出院后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但未果,最后原告戴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