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的烦恼

12.11.2015  11:56
原标题:借名买车的烦恼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名买车的民事纠纷,该裁判确定,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可能只是借名买车出现纠纷的冰山一角。

限购政策下,由于购车指标稀缺,好多有钱买车却没有购车资格的人,为了早日实现自己拥有汽车的梦想,各显神通,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借名登记”、“车户分离”等车辆的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相分离现象,引发诸多有关车辆所有权及道路交通事故索赔等纠纷。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法律是将交付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将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但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并规定变相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在汽车限购地区,购车成了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规章设定了取得汽车物权的相应资格条件,实际购车人又不具备相应资格时,就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

除所有权之争外,现实中还有大量的道路安全事故索赔纠纷,困扰着借名买车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借名买车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借名买车人也就是汽车实际使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权人即登记为车主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当事双方可能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因其约定一可能违反公共政策二属于内部协议,可能会导致无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