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借谈业务请吃饭并“下药” 设赌局诈骗获刑

19.03.2015  17:50
原标题:两人借谈业务请吃饭并“下药” 设赌局诈骗获刑

多次用投资办厂需购机器设备做幌子,邀请卖方老板实地考察,下迷药设赌局进行诈骗,导致自己锒铛入狱。近日,阳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曾某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毛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交);缴获的赃款现金人民币23000元及被告人毛某辉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2月,曾某勇与“邓总”(另案处理)商量,决定由“邓总”以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为由,骗被害人到阳山考察工地,并在饭后设赌局,并以“下药”“出千”等方式对被骗来的人进行诈骗。

2014年3月至6月期间,曾某勇、毛某辉伙同“邓总”在阳山县某农庄,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设赌局实行诈骗3次,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0余万元。2014年8月15日晚上,曾某勇、毛某辉伙同张某汉(另案处理)故伎重演,实行诈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现金人民币23000元,并在曾某勇身上提取到一瓶可疑白色粉末状物品,经鉴定检出“迷药”成分,被害人万某血液中也检验出“迷药”成分。

阳山法院认为,曾某勇、毛某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勇在实施诈骗过程起主要作用,且分得较多赃款,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毛某辉在诈骗过程中充当陪赌角色并从中获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积极退出赃款并缴交罚金,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辉的犯罪情节,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毛某辉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曾某勇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张俊 通讯员/黄萍 蒋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