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消费者成食品安全监督者

12.03.2014  11:40

  【案例】去年,南昌市民蔡先生在超市里购买饮料。由于某知名产品打着“买一送一”的广告,蔡先生选择了同款果汁饮料,当时没有注意看促销产品的生产日期。食用时,蔡先生发现保质期12个月的两瓶饮料都过期了。

  当蔡先生拿着未喝完的半瓶过期饮料找到超市,商家售货员给出的解释是:刚过期3天的饮料,不会影响人体健康,同意换一瓶。至于赠品饮料,买家并没有付钱,所以不能换。此次促销活动商家有最终解释权。

  【说法】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若以后消费者发现超市在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或者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完全可以“先买单后维权”。因为自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制度极大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风险成本,也增加了消费者整体的福利,让消费者成为免费的食品安全监督者。

  “知假买假”条款属于大方地认可了任何“买假”行为。既然没有假,何惧专业打假?有些假冒伪劣产品能骗得了普通大众,却难防职业打假队,只要是打假的,法律都支持。可以说保护“知假打假”对消费者打假维权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支持“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文/记者淦丹丹)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 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