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农机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赣农机综〔2014〕52号
各农机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机科〔2014〕6号)精神,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更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生产对农机具的紧迫需求,更好地为农民服务,结合我省农机鉴定工作实际,现对《关于切实做好农机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机综〔2013〕50号)进行部分调整补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委员会评审会
(一)定型鉴定产品的评审会
将由农机检验机构组织的专家定型评审会,和我站组织的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评审会合并,统一由农机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定型产品进行审查,专家评审会原则上为五至七人,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半数以上的专家应为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过专家评审会讨论后由省农机鉴定站发放农机定型鉴定证书。
(二)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评审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鉴定程序,满足农业和农民的生产需要,为与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相衔接,服务好农机企业,我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评审会(包括专业小组评审会),一般在3月、6月、9月、11月分别召开一次,将通过鉴定检验的产品交由技术委员会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产品按程序发放推广鉴定报告及推广鉴定证书。对我省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的推广鉴定,拟需要增加召开评审会的,可由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务会决定是否召开。
二、关于对到期更换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的复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四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一)复查内容
复查鉴定检验中,如原证书申请者能够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复查申请日前6个月内出具的相同产品同种类检测指标报告,项目、结论符合有关农机具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可以不做重复检测,认定并采用上述检测结果。
(二)复查程序
到期更换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通过鉴定检验后,由检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产品进行鉴定审核,专家评审会原则上为五至七人,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半数以上的专家应为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通过后颁发新证书。
三、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的有关程序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受理机构审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核(具体要求见复查程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更改。
请省农机鉴定站及各农机检测机构,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做好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1]46号),并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用挖掘机和温帘降温设备的定型、推广鉴定及检测工作。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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