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生:“停工通知”不管用 监管部门要动真格

25.06.2015  11:28

  广西崇左市区内一栋高层大楼的脚手架,因涉嫌偷工减料和外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接连4次被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并下发停工通知,但不知为何,大楼的施工方仍我行我素。6月17日,崇左市建委质检站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大楼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他们早就知道,他们将对施工单位予以重罚,并予以停工。(6月24日《南国早报》)

  报道还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给《南国早报》记者出示的4份整改通知书上显示,该大楼有不同的问题,其中脚手架的问题最严重。

  众所周知,脚手架一旦出问题较易闹出人命,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数不胜数。而大楼承建商对这个问题显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这还仅仅是众多施工质量问题的一个方面。

  承建商施工质量问题一个接一个,接到停工整改通知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施工,并未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简直像“吃了豹子胆”。这到底是承建商太精于算计还是监管部门软弱无能?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承建商进行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下发停工通知等都是必要的处罚手段。问题是,下发停工通知后,承建商真的停工整改了没有?整改的效果如何?这些问题监管部门都有必要及时跟进。尤其是,在多次下发停工通知都没有收到明显效果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对承建商进行严厉的罚款处罚?如果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甚至“姑息纵容”,如何取信于民,何来质量保证?这着实令人遗憾。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管部门称将对施工单位予以重罚,并予以停工。但愿这次监管部门的“动真格”能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