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10元还不给发票 收费者称为防止车辆过多

03.12.2013  17:20

        近日,市民寇先生到山师东路附近一个院内停车,被看门人收了10元钱停车费,且没有发票。对此,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存攀表示,若无收费发票,停车人可以拒绝付费。      

        据寇先生反映,前几天他到山师东路附近办事,由于山师东路上停满了车,看到山师东路16-1号北侧院内有车位,便将车开到了院内。

        停下车后,一位自称是酒店人员的老人上前索要10元钱停车费,并表示没有发票,“收费的说这是酒店的停车位,非住酒店人员停车要收费”。

        2日,记者来到寇先生所说的院内。记者看到,院门口有一位看门老大爷。往院里走,有一家快捷酒店、一个培训机构宿舍,院子内空地上则画了停车位并停了不少车辆。有车辆进入时,老大爷便会上前指挥车辆并收取10元钱停车费。

        2日下午1点到2点半的1个半小时时间内,记者看到,看门人共向4辆车收取停车费,每辆10元钱,且不给任何收据。

        记者询问,该看门人自称姓孙(以下称孙先生)。

        孙先生告诉记者,院子不对外开放,院内共有28个停车位,这些停车位需要先满足住酒店客人的需求。但平时一些非入住酒店的人员也会将车开到院内,为了防止过多车辆停放院内,从11月13日开始对外来车辆收取10元钱停车费。

        据孙先生介绍,如果持有酒店房卡,就可以免费停车。

        然而院内快捷酒店工作人员表示,院内停车场并非酒店所有,但入住酒店者可免费停车。

        若无发票 可拒付费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存攀表示,对于停车收费标准,目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如果停车场属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可以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到山师东路16-1号,如果孙先生所在单位对停车收费地点有经营管理权,可以按市场指导价进行收费;而孙先生个人是无权定价及自行决定是否收费的。如果收费行为是孙先生个人行为,市民可向交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

        而按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停放人可以拒付。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