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在证明”是对老人的待遇绑架

12.08.2015  12:47

  昨日,华安县公安局华丰派出所的一张证明,引得网友疯狂转发。原来该证明中,派出所质疑华安县电信局工作人员,人还健在,且行动自如,活生生地在你们面前,身份证、户口本都还在,还要派出所开具其还健在的证明,有必要吗?(8月11日《海峡导报》)

  为防止抚恤金被多领、冒领,要求活人开具“健在证明”的,华安县电信局并非首创,很多地方与企业都有过相关类似规定。甚至不乏有要求“健在证明”与现场指纹双重认证的。有规定就要执行这是无可厚非的道理,但是更多的时候也应看到规定是否方便可行,又是否具有现实意义才行。

  先抛开老人的能力水平能否满足开出证明的素质条件不讲,仅从老人的身体健康及体力情况来看,让一个70多岁的老人去派出所跑证明就明显是不妥的。如此既缺乏对老人应有的尊重,也缺乏人文主义关怀。特别是对一些已经卧病在床或是异地居住的老人存在着更多不便。

  而今,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可谓相当发达,在“大数据”、云端共享技术背景支持下,一切变的皆有可能。无论是地方还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与公安部门沟通协作,实现对人员信息的动态掌握与集约化管理。如此不仅省去了当事人要亲自去跑派出所的麻烦,公安机关也不必在繁复地为所有人开具证明。

  再者,随时随地为个人开具各种证明,对公安机关来说的确是不小的工作量,同时为此付出了大量成本。对个人而言也消耗了不少精力和财力,这样一种双输的结局只为企业的方便买单明显是不妥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要求领抚恤金的老人去自己证明自己还活着,是利用老人本该享有的待遇对其进行的一种绑架行为,也是一种懒政的表现。在国家不断强调简政放权,要尽可能方便群众办事的今天,在已经具备条件的背景之下,企业完全有能力自主把减少抚恤金多领、冒领的责任承担起来,所以就请不要在抱着过了时的规定不放了。大活人总不能让尿逼死,更不该绊倒在死规矩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