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发现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可举报

24.01.2017  08:33

  禁燃区放烟花爆竹可罚500元

  春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居民关注。近日,南昌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鼓励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我市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昌东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西至枫生高速,北至一环线、英雄大桥、富大有路合围的区域(扬子洲镇除外);新建区长堎镇。

  此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工厂、矿山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我市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通告提出,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南昌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88892604;举报短信:12110。  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