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天堂钱在银行 老父与“儿媳”对簿公堂

04.03.2014  13:22

      儿子去世不到两个月,一老汉就将“儿媳”告上法庭,讨要所谓的房款。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老汉的诉讼请求。

        同居男友去世

        相恋9年的男友缠绵病榻6年,最终撒手人寰。人财两空的余女士痛不欲生,更让她想不到的是,男友房某80多岁的老父亲居然跟她打起官司,跟她讨要所谓的房款。

        41岁的余女士,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2003年年初,余女士经人介绍与单身的房某相识相恋。2003年下半年,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互敬互爱。考虑到双方子女感情,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

        幸福的日子是那么短暂。2005年下半年,房某被查出患有直肠癌。这个消息对于余女士不啻于晴天霹雳。余女士强忍悲痛,每天精心照顾房某。

        为了治病,房某于2011年1月20日将登记于他名下的一套房屋卖了59万元,将其中35.8万元给了儿子,其余的钱用来治病。

        2012年5月,房某带着对女友无限的眷念,离开了人世。

       

        “公媳”对簿公堂

        儿子去世不到两个月,房老汉将余女士告上法庭。

        房老汉要求余女士返还20万元(卖房所得59万元减去给房某儿子的35.8万元),房某的金戒指、儿子银行卡上的2.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房老汉说,儿子生病期间,他送给儿子8000元,也要余女士返还。

        “我从没卖过房某的房子,也不清楚房屋买卖的情况。”余女士说,她没有拿房款、金戒指和房老汉所述的8000元。她与房某同居期间,房某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由双方共同筹措,该银行卡上的钱是报销后返还的医疗费。房某去世后,她只从其银行卡中支取了2.3万元。在与房某共同生活的9年期间,房某生病一直由她照顾,请求依法判决。

        据了解,房某生病期间,医保部门将报销的2.3万元退回至房某银行卡内。2012年5月7日、5月14日,余女士将2.3万元分两次从房某银行卡上支取了。

        房老汉说,1998年,他的老房子拆迁,他就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互换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他将老房子使用权与儿子位于某小区1幢一楼的房屋使用权进行了调换。老房子拆迁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虽然登记在儿子房某的名下,但实际产权人为他。余女士与房某将拆迁安置房卖掉了,除了给孙子的35.8万元,剩下的20万元应当返还给他。

        诉讼期间,房某的儿子出具了一份说明,证实父亲房某生前给了他35.8万元。他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放弃对父亲房某遗产的继承。

       

        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老汉主张的项目中,房某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房老汉当年因为年事已高,每天爬楼很吃力,刚好老房子面临拆迁。1998年12月,房老汉与儿子房某订立了《互换房协议》,房某将自己居住的一楼让给了父亲居住,即将拆迁的老房子被置换给儿子房某。老房子拆迁后,房某拿着拆迁补偿款,另外购买了一套90多个平方的房子,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所有证。

        房老汉认为,余女士2010年花了8万多元购买了一套60平方的廉租房,是用儿子卖房剩下的20万元购买的。

        一审法院认为,房老汉没有证据证实房某去世时还存在这20万元及金戒指等物品,遂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但余女士从房某银行卡里支取的2.3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这笔款是医疗费报销返还的款项,属于余女士与房某同居期间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则该款项2.3万元应认定为余女士与房某的共同财产。房某去世后,属于房某的遗产份额按50%计算。房某的儿子表示放弃继承,属于房某的遗产应由房老汉继承。鉴于该款已由余女士获得,判决由余女士返还一半给房老汉。

       

        终审驳回上诉

        2012年12月12日,海陵法院一审判决后,房老汉不服,上诉到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中院审理认为,从房老汉举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来看,房某生前于2011年1月卖房得款59万元,分给儿子35.8万元,无证据显示余女士收取了相应的售房款项。房某2012年5月因患癌症去世,死亡时间与其售房时间时隔一年有余,期间房某需要花钱治病,无证据证明房某死亡时尚留卖房余款。

        余女士2010年购买了一套8万多元的房子,房老汉认为是儿子售房所得款买的,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该房款由房某实际支付,亦为房某自愿赠与余女士的财产,与房老汉无关。因此,房老汉要求余女士返还20万元售房款没有事实依据。

        泰州中院认为,余女士与房某自2003年下半年共同生活不到两年,房某就被查出直肠癌。在房某身患癌症多年的情况下,她对房某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可以分得房某的部分遗产。原审认定,余女士支取的房某的银行存款2.3万元,为余女士与房某的共同财产,判决由余女士返还一半给房老汉,无明显不当之处。

        泰州中院终审依法驳回房老汉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顾和平王 珏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