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妻子 儿子抢下菜刀砍伤父亲致其死亡

05.03.2015  11:12
原标题:男子殴打妻子 儿子抢下菜刀砍伤父亲致其死亡

  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得到谅解或有悔改表现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意见》还规定,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

   施暴者 家暴致死可定故意杀人罪

  《意见》要求,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按照宽严并举的原则,要求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件

  被告人沐正盈用绳子将女儿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沐正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害者 反抗家暴的行为有防卫因素

  《意见》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见》规定,“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等综合判断。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典型案件

  被告人常磊在其父常新春殴打母亲和自己时夺下父亲手中的菜刀,后在父亲继续殴打母亲时砍伤父亲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常磊行为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其他看点

  ▲精神上摧残折磨是虐待性质家暴

  《意见》规定,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将不能自理者弃至荒山是故意杀人

  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对于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首先接报的机关应受理被害人报案

  《意见》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举报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

  对此,《意见》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检察院可代为告诉

  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意见》提出,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