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满16周岁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03.08.2016  11:36

江西推“强制报告制”避免儿童“独自留守”;社区、村(居)委会要配儿童保护专干 

  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学校、村(居)委会等机构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或者遭遇伤害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被追责;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数量……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 

  

   不满16周岁儿童 

  不得脱离监护独居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占全省儿童的20%,关爱保护任务繁重。《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实施意见》将家庭、政府、学校等纳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要求各方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保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落实监护人并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

   留守儿童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 

  落实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其中,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提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公安部门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时受理报告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有效监护干预。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现有服务阵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

   发现疑似家暴必须强制报告 

  我省提出,建立工作机制,实施救助保护。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给予表扬,必要时可给予适当奖励。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虐待留守儿童将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另行指定监护人。

  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对象的排查,成立排查服务队,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和子女就地入学 

  减少留守儿童,要注重源头预防,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放宽各类城市和小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更加积极、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实现能落则落、应落尽落,让更多的留守儿童能够随父母进城上学、生活,使农民工在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

  坚持以转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有效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社区、村(居)委会配儿童保护专干 

  我省提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市(县)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任务,充分利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

  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每个社区、村(居)委会配备1名儿童保护专干,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儿童保护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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