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抛乱扔"废弃物最高罚100元 出店经营拒不改正罚500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有了具体的“尺度”
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了详细具体的“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人情执法”等情况。市城管委近日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裁量细化。
向外抛掷有明显污染危害的废弃物处一百元罚款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在我市严控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在我市控制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在我市一般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出店经营拒不改正罚500元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擅自在严控区摆摊设点罚500元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擅自在严控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擅自在控制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擅自在一般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个人未经许可处置餐厨垃圾罚1万元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单位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运得多罚得重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运输量在五百方以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量在五百方以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许可的个人运输的,运输量在五百方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许可的个人运输的,运输量在五百方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运输量在五百方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运输量在五百方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