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抢劫3支价值12元牙膏被判3年徒刑

12.02.2014  06:15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吴加全 夫妇控制不住自己的贪念,在第一次因贪财被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行窃。在盗窃3支价值12元牙膏被发现后,不顾受害人阻拦强行逃跑。日前,被告人黄平(女)、王康(男)因犯抢劫罪,分别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黄平曾因盗窃,于2004年6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警告并处伍拾元罚款,王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5月29日10时许,黄平、王康一起到大丰市张晓林商店,黄平乘隙窃得牙膏3支,价值人民币12元,在被害人张晓林发现追上拉其车门欲阻止其前行时,黄平为抗拒抓捕而指使其丈夫王康驾车快速逃离现场。

王康在得知黄平盗窃,且张晓林已拉住车门欲阻止其逃离的情况下,仍开车将张晓林拖行三十米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张晓林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日将两案犯抓获归案。经大丰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晓林右膝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黄平、王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于2013年8月27日赔偿了被害人张晓林人民币1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平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两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实施强行开车拖行被害人等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平、王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平、王康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