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金量”仅300元的劳资血案能否避免?

21.11.2015  12:27
原标题:“含金量”仅300元的劳资血案能否避免?

  原标题:“含金量”仅300元的劳资血案能否避免?

  十堰市48岁女清洁工屈某,因无法接受公司“非技术岗位员工不再发放300元考核工资”的新规,在办公室内服农药自杀。公司因屈某家属的高额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屈某的十余名家属先后两次到该公司门口闹丧,民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将五名家属带走,拘留五到六日。(11月20日中国青年网)

  死者为大,但愿身后的纷争没有惊扰到屈某的安宁。300元考核工资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早已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不仅将屈某的生命带走,而且让屈家人和屈某生前所在公司无比凌乱。那么,这场“含金量”仅300元的血案能否避免?

  有人将祸因归结为屈某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为了区区300元就自杀,太不值当了。此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毕竟,从结果上看,屈某的做法的确掺杂着显而易见的冲动和草率。但就此妄下定论,既是对生命的不敬,也是对底层劳动者的不敬。“蝼蚁尚且贪生”,更何况是一个有家有口的人?若不是受到一定的外界刺激,谁愿轻生?

  说到外界刺激,就不得不论一论刺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到本案,屈某所受刺激大致有二:其一,公司停发300元考核工资;其二,在屈某向公司负责人索要考核工资时,该负责人的答复和态度。对于第一点,主要甄别其合法性;对于第二点,则须判定其合理性。

  公司停发非技术人员300元考核工资,这合不合法?据了解,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区1225元/月、非城区1100元/月。屈某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高于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从这个角度上讲,停发考核工资并不违规。但要确定合法性,还须查阅屈某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已约定好考核工资,且在有效期内。公司擅自停发考核工资的做法就该另当别论。

  在屈某向公司负责人索要考核工资时,该负责人的答复和态度是否合理?在我看来,合理的答复应该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条分缕析地进行解释。合理的态度则是和颜悦色、不厌其烦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无论是摆出“老子就法”的霸道,还是声色俱厉的训斥,都不是合理。至于或有或无的“不想干就走人”的威胁之论,产生的不良、过度刺激就更大,也就更加不合理了。

  尽管公司的决定不可能以员工的意志为转移,但至少应该把刺激降到最低、降至合理区间。当然,做到这一点不能单靠公司自律,更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的不懈努力。一方面,要强化监察力度,整治、规范公司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会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唯有如此,方能让各种劳资血案彻底落幕罢演。

  文/吴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