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拜兄弟”排行问题发生争执 中学生伤人获刑

24.09.2015  12:0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发生在河北省的19起。《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河北省的19起案例中故意杀人案两起、故意伤害案13起,寻衅滋事案3起,抢劫案1起。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介绍,目前,学校打架的现象与日俱增,时常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导致被害人肢体伤残乃至丧失宝贵生命,施害者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引导,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应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以及周围环境,克服成长中的诸多情绪障碍。

  同学间恶作剧变成悲剧

  【基本案情】王某趁同学马某没注意往其水杯吐了一口唾沫,让马某喝了带唾沫的水。马某知道后殴打了王某,后马某因为打架被学校开除,马某的同学魏某某、张甲、张乙、柳某、魏某甲约好为马某出气,在放学路上殴打王某,致其重伤。

  【裁判结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13年;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马某、张乙、柳某、张甲、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到5年不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同学间的一个恶作剧导致一人伤残成植物人,数人判罪入狱,教训是深刻,代价是沉重的。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尤其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防止酿成大祸。

  【基本案情】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学学生贾某、安某等为“结拜兄弟”柏某庆祝生日,酒后,柏某与安某因“结拜兄弟”排行问题先发生争执,后柏某又与贾某发生言语冲突,柏某拿起安某提供的折叠刀刺向贾某,造成贾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鹿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安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酒后容易冲动、易怒、粗暴、不能自控,有时一念之差就会走向罪恶的深渊,遗憾终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冯某与史某二人曾谈过恋爱,分手后还有联系。冯某不想再与史某相处,便产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2012年6月6日,冯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史某头面部多次打击,致使史某死亡。

  【裁判结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因早恋处理不当引起的严重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继续谈恋爱,为了摆脱被害人而不计后果,残忍地将被害人杀死,害人害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校园欺凌引发极端发泄

  【基本案情】马某在唐山市丰南区职教中心上学期间,因多次遭同班同学田某欺负心生不满。2013年,马某购买折叠刀,连续朝田某胸、腹部扎刺数刀,致其死亡。

  【裁判结果】丰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的故意杀人恶性事件。马某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选择了用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酿成惨案。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易产生过激行为。

  【基本案情】李某与吴某在宿舍发生争执。王某让同学将李某叫到6楼一间宿舍,李某预感到可能要打架,便将一把刀子放入兜中。到了宿舍后,王某、王某某、彭某等人与李某发生打斗,李某用刀将王某、王某某、彭某3人扎伤。经司法鉴定,王某重伤二级,王某某轻伤一级,彭某右下肢外伤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最初处在受欺凌地位,因预感到王某等同学可能会对自己不利,便准备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引起伤害后果的发生。刑罚并不是解决校园暴力的良策,学校应多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协作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增强团结友爱意识。

  看不顺眼随意殴打获刑

  【基本案情】刘某与同学因琐事打架并受伤,于是带领郭某联系的范某、袁某、战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校园,在宿舍、学校操场等地随意殴打学生,致使学生王某、陈某受轻微伤,部分学生逃离学校,造成学校工作、生活、学习秩序严重混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范某、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和1年1个月、缓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部分被告人是在读学生,本应是好好读书、汲取知识的年龄,却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并将其引入校园,参与同学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肆意殴打其他无辜学生,最终触犯了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赵某、艾某、牛某均系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在该校食堂吃饭时遇到唐山市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王某,3人无故殴打王某,致其轻伤。

  【裁判结果】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艾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牛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件是一起在校园寻衅滋事的典型案例,3名被告人只因为看被害人不顺眼便随意殴打,3人无视学校纪律、肆意妄为、逞强耍横,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校园暴力犯罪有反复性

  【基本案情】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钱某、武某、李某与王某、何某(二人未满14周岁)在蠡县广场建设银行门口拦住张某进行殴打,并将一辆价值1116元的自行车抢走。同月14日,李某又伙同王某、何某抢劫李某某价值1100元的自行车一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以犯抢劫罪判处钱某、武某有期徒刑各10个月。

  【典型意义】3名被告人因家长平日忙于工作,对孩子疏于管教,不注重孩子德智、法制方面的教育,使涉事不深,缺乏控制能力、身心不成熟的孩子们出于哥们义气,或禁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1日,周某与高某在某网吧门口遇到以前和高某有过争执的王某,高某和王某言语不和发生打架,王某掏出匕首划伤高某、刺伤周某。2014年9月19日,南和县一中学生李某与刘某因为班级管理产生矛盾,李某叫上王某、张某等人,刘某叫上杨某、丁某等人进行约架,王某掏出匕首刺伤杨某后腰部。

  【裁判结果】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出校园暴力犯罪具有反复性,王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轻伤后,其母亲四处借钱调解此事,致使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