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事件”再升温 “喊冤”可做监管试金石

20.02.2014  11:20

  “8·16光大乌龙事件”原本已淡出公众视线,当事人之一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又将此事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目前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杨剑波坚持认为,“错单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明显是监管层犯了错。”目前业界对于光大证券错单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对冲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确实存在一定分歧。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出现程序错误,实际成交72.7亿元,导致A股市场出现异动。这一事件因此被称为“中国股市史上最大乌龙”。

  光大证券随后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的对冲交易,最终被判定为“内幕交易”。在光大证券接获巨额罚单的同时,包括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被判罚金,及终身市场禁入。

  各说各话的同时,此案也使得“对监管者之监管”问题进入公众视野,而它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

  “对冲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不是内幕交易

  19日,杨剑波与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进行独家对话时表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相关法律和规章对此种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证监会对法律法规兜底条款的解释超越了法定权限,违反了法条原意。

  在同时提交的两份行政起诉状中,杨剑波分别提出了要求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在诉状中称,“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只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方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光大证券对上午错单交易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操作’,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在杨剑波看来,“光大事件”与知名的法国兴业集团交易员重大交易欺诈、伪造头寸案有相似之处。而在法兴事件中,法国兴业集团用了两天时间核查事实、确认头寸,并在告知相关监管部门之后,用了三天时间对相关头寸进行紧急平仓,然后才宣布停牌并公布事实和损失情况。

  “如果光大证券在第一时间公布错单及对冲信息,不仅会令自身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客观上还会引导投资者在期指市场上建立空头以投机获利,这无疑会大大加剧市场的波动。”杨剑波说。

  各方回应迅速 案件具有代表性

  对于杨剑波的“告状”行为,光大证券方面向媒体回应称,因杨剑波已从公司离职,其言论属于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意图。

  19日晚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方微博“上交所发布”上表示,“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所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

  上周五举行的中国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仅表示证监会已经注意到相关报道,并无其他评论。另有一知名门户网站就此事进行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六成的网民对杨表示同情,但大多数网民认为杨在此次诉讼中胜算不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陈秧秧副教授说,光大证券乌龙操作后,光大对市场情况的真实了解就构成了一种利益,其真实情况同时满足重要性和未公开性两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但是以往内幕信息主要关于公司本身价值,而此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意味着今后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变化也可能成为内幕信息。这样来看,“光大内幕交易处罚”具有强烈的代表性。

  事实上,“光大事件”也反映出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弊病,包括内控缺失、监管缺位、交易制度不对称、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等等。而作为这一事件的后续,杨剑波“喊冤”事件堪称股市监管的“试金石”。

  如何实现对监管者本身的有效监管,如何建立对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追责机制,也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空白地带”。(“中国网事”记者潘清 参与采写:赵晓辉、刘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