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垚烽:兑现“革命借条”是对历史承诺的信守

06.11.2014  11:35

  11月3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村民张志良爆料,称家中有一张1946年由新四军开出的借条,借条显示其祖父曾借给新四军3万元。该村民多年向政府要求兑现无果。4日,光山县财政局一负责人回应,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处理借条兑现。(11月5日《新京报》)

  事实上,这已不是第一次有民众要求政府兑现解放前的借条、欠款了。这些年,陆续有民众或继承,或在自家祖屋中发现类似票据,不过从兑现的情况来看,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这其中,固然有像湖南汝城县三江口镇瑶族村民谭春良这样,政府连本带息还清解放军64年前借款的守信案例。但更多人的经历与张志良类似,追债多年,就是无法兑现,甚至还曾出现过明明是中共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借的钱款,但因为“当时是民国政府,并非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故而被要求去找国民政府兑现的荒唐事情,既伤害了民众的感情,同时还有损政府形象,实在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当然,出现这种“兑付难”的问题,一方面在于相关政策存在漏洞,比如对于抗战时期的这类借条该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和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兑现的难度。另外,民法通则所设定的借条20年的主张有效期,是否适用于上述特定时期,同样是一个有待厘清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某些地方政府对于这段历史缺乏敬畏,对于借款问题不够重视。就拿张志良的事来说吧,原本,上述“困难”在他这里一样也不成立。首先,他们家的这笔3万元借款发生在解放战争阶段,而非抗战时期,对于这段时期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的问题,财政部早在1957年就曾发过文件,并于1980年进行了修正,所以并不存在“无规可依”的情况;其次,张志良从2005年起便开始向光山县政府主张兑换借条,而民法通则施行于1987年,因此并没有超过20年的法律时效。之所以一直拖到今天,当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已经整整65年了,抗战胜利更是快70年了,无论是对于国共内战时期的借款,还是一致抗日阶段产生的债务,都是时候进行彻底的清算了。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信义问题,涉及到民众的情感、民族的团结。就拿借款给抗日游击队一事来说吧,尽管当时还是国民政府,但终究是借给共产党的游击队。更何况,作为一场全民族的圣战,本不应该存什么党派之见。事实上,早在2005年,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就已经借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之机,肯定了国共双方在抗战中的作用。所以甚至可以说,无论当初捐钱给哪一方的游击队,今天的政府都没有理由不进行兑现。

  因此,我们希望各地政府能够认真对待这些老旧泛黄的借条,同时更期待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调研,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不要再让老百姓在要求兑现的时候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须知,对于今天的许多人来说,兑现旧借条,钱还是其次的,主要是希望政府能够信守历史承诺,同时也想借此获得政府对于其先辈贡献的肯定,而这不正是另一种形式的“爱国教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