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4.11.2014  14:22

  核心要点: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是党的领导的旗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旗帜,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高高举起这面旗帜。

  ■如果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放弃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是死路一条。

  ■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党的领导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我们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摒弃“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反宪法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们党在长期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成功探索出包括法治道路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重视以法治精神号召和鼓舞人民,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提出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之后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婚姻条例》、《宪法大纲》等,运用法律手段巩固了根据地革命政权。在陕甘宁边区执政时期,党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继承处理暂行办法》、《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军民诉讼暂行条例》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司法体系,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等经验。特别是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写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曾严肃处理了原红军旅长黄克功逼婚杀人案等,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赞誉。当年,毛泽东同志亲自就黄克功申诉致信审判长,并要求在公审会上当众向黄克功宣读。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从此,形成了党员比公民要求更严的党的纪律和传统,也使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被誉为“真正保障人民民主、厉行法制的先进地区”。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开始接力探索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在较短时间内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此后,为起草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后来,受极左思潮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确立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思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2月23日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并亲自领导和组织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两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有力维护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放弃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是死路一条。

  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

  (一)性质上根本一致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当前,就是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与特定社会制度相联系。宪法规定,我国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在现阶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是党的领导的旗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旗帜,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高高举起这面旗帜。

  (二)方向上根本一致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让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因此,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党的领导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我们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

  (三)任务上根本一致

  我们党的三大历史任务中列第一位的,就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又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决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党的领导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我们必须紧盯不放、全力推进。

  (四)机制上根本一致

  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既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又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推进党的任务和执行党的纪律时没有特殊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接受党内法规更高标准的约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摒弃“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反宪法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因此,广大共产党员既要和全社会成员一体遵行宪法法律,又要恪守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的党纪党规,这既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领导的机制、管党治党的机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机制,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全面执行。

  三、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而且只能由国家的领导者来组织实施。我们党是执政党,理所当然地要担负起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性和系统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既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又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这些都只能由执政党来领导。在我国,党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位置,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社会各个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才能促进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繁重性和艰巨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文化的国家,不仅封建思想和意识根深蒂固,而且亲朋好友同学乡党情结浓厚,人治传统加上人情社会成为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桎梏和障碍。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势必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这些都充分表明,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党的独特优势特别是政治、组织和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障碍,顺利实施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和发展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此依法治国也不可能孤立、静止地推进,必然要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也要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发展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都将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筹进行,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不断前进。

  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党的领导,关键要做到《决定》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做到这“三统一”、“四善于”,在实践中要切实抓好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党领导立法,就是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意愿提出立法建议,立人民需要的法。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引导立法机关把握立法方向,提高立法质量,突出立法重点,使所立法律更加务实管用有效;突出党的工作中心,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重点,适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法律,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二)坚持党保证执法

  党保证执法,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深化政治立场、民主意识、法治观念教育,使执法者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确保公务员行为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深化行政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坚持党支持司法

  党支持司法,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带头执行司法机关判决,切实纠正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问题,切实纠正当事人不服司法裁判反复向行政机关施压现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设人民信赖的法治人才队伍,使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位始终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担任。

  (四)坚持党带头守法

  党带头守法,就是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引导全社会信仰法治;带头以严格的党规党法管党治党,使全体党员都成为全社会守法的表率。要强化法律意识,强化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对宪法法律的忠诚之心、敬畏之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得逾越法律底线。

  总之,我们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党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实施领导不动摇,党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不动摇,党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动摇,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