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县一名派出所所长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0年

08.12.2013  14:53

记者7日从广西桂林市政法委获悉,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全州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长。家属颇为质疑的是,派出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随后,这条新闻被各大网站持续转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民大量“围观”。3月22日,桂林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桂林市公安局对此案极为重视,在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吕宏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市公安局已抽调刑侦、法制等部门专家介入此案,继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专案侦查。如查证属实,桂林市公安局将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对涉案民警予以严惩,决不姑息袒护。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某友及全州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某(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陈某某4人经事先预谋,在全州县才湾镇才湾街上将被害人章某某哄骗至全州县某大酒店426号房,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章某某“卖处”。随后,蒋某与被告人吕宏联系,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某、蒋某某按照被告人吕宏的要求把被害人章某某带至全州县一家宾馆。被告人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全州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后,明知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另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另案处理)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请吕宏给予“关照”,被告人吕宏予以应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县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被告人吕宏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明知被害人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与侯某丽、梁某涛(另案处理)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陆波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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