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林:互联网+教育,趋利行为请走开

23.09.2015  09:40

  近几日,几乎全城中小学家长都收到了学校的“紧急call”,要求家长们更改确认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确认表”。时间上火急火燎与表格的重要性本已让不少家长“心慌慌”,填表时发现还需先下载一款名为“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的手机软件用作该表的拍照上传,这一下子在家长圈里炸开了锅。相关内容包括父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离学校多远等。因为需上传至软件平台,有人担心隐私泄露,担心被商业。(9月22日《新快报》)

  今年5月,补天漏洞响应平台的数据梳理显示,一年间显示的有效高校网站漏洞多达3495个,涉及高校网站1088个,可能导致837万以上的教职员工及学生个人信息泄漏。家长们怀疑“教育技术服务平台”是否通过学籍管理电子化的途径来达到商业目的,由原本就“心慌慌”到“心惊惊”,就不足为怪了。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缺乏有效保护,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立法滞后,没有过硬的保护措施和管控制度。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过滥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人为的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使用价值。因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要疏堵兼施,加法减法并用,方可奏效。

  立专法保护个人信息很有必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而在我国,虽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和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零散、抽象,在现实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个人信息泄露作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定,由于“漏洞”造成的信息外泄谁来负责,都缺乏权威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明显力道不足。打好法律的补丁,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

  要大幅度降低公民信息被滥用的状况。根据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五种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强调的是“出示”,并不是“溜号”,而实际上,连去商场办会员卡,都需要填写身份证号。其实,作为商场,既没有知晓身份证号的权力,也没有这个必要。公民信息运用的过多过滥,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钻的“漏洞”。

  尽管市教育部门解释,此次数据核查主要是通过及时修改和更新相关信息,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学生转学、升学时学籍转接。为确保上传数据不会泄露学生隐私,该平台软件采取了多项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保存任何确认表照片信息,在确认表照片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都采取了加密方式等,家长们仍然有些将信将疑。要扭转一涉及个人信息便“心惊惊”,改革公民个人信息使用体系很有必要。

  再者,指定下载手机软件,其背后是否隐藏趋利行为,恐怕也是家长“心惊惊”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