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9.06.2016  23:20

  

  


  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2016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2日


   


   


  


  2016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重点在全省县(市)城区和部分国家级贫困县乡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建设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应达到《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赣府厅字〔2016〕62号)提出的建设改造标准。


  二、支持对象及要求


  (一)支持对象


  1.支持县(市)城区现有的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2.支持县(市)在新建的社区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


  3.支持国家级贫困县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改造。


  4.在全省选择部分农贸市场开展示范性建设改造试点。


  (二)有关要求


  1.新建和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于当年建设改造完工并投入使用。


  2.对国家级贫困县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优先支持。


  3.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保障的县(市)优先安排(需提供正式文件)。


  4.进行示范性建设改造试点的农贸市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建设改造完成后须是在硬件标准、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性和代表性的项目;二是须是公益性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包含: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国有或集体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改造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政府对民营农贸市场出资回购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三是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可推荐申报一个示范性的农贸市场项目,贫困县较多的赣州市可申报两个。


  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今年省级财政已安排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3500万元,将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建设改造县乡农贸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将按照各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计划数量、资金配套、国家级贫困县数量和前期开展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情况等因素切块至各设区市和直管县(市),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安排用于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对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产生。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额的50%。对县(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对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县(市)城区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对乡镇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此外,为确保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效果,省级财政拟安排省流通产业促进中心15万元,用于对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赣府厅字〔2016〕62号)及《2016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6月18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地县乡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十三五”期间及2016年建设改造计划、2016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等内容,并填写附件1、2表格。


  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应单独提交申报材料:1.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申请试点项目请示;2.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3);3.按照试点项目分类,还需另附相关证明材料:(1)国有或集体所有农贸市场利用自有资金或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改造的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须提供农贸市场产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社会资金与公益性农贸市场合作的合同文本、社会资金证明材料等。(2)政府回购的公益性农贸市场:须提供农贸市场产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政府出资回购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2.项目申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根据省级财政资金切块情况,将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贸市场项目(见附件4),经签署意见后于2016年6月28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3.项目建设。各地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内容和标准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如项目有调整,需报请当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批复同意,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4.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向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果于2016年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5.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同级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6.日常监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联系机制和督查推进机制,指导农贸市场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加强日常监督和规范管理,组织中介机构对建设改造后的农贸市场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将委托省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对各地开展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县(市)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额。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商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协调配合,统筹推进。


  2.加强项目推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指导,确保项目按要求和标准建设,如期完工。对建设进度较慢、建设改造后市场管理较差的项目所在地,调减下一年度支持资金。


     3.坚持验收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认真执行《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提出的建设改造标准,重点检查验收硬件设施、管理服务和环境卫生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严格财经纪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违反规定使用、虚报及挪用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严格档案管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及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及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审核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资料,以备核查。


  省商务厅联系人:付 蓉    电话:0791-86246665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章屿    电话:0791-87287589


   附件: 1.各地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计划表


  2.2016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计划建设改造项目一览表


  3.2016年拟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表


  4.2016年拟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