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通知

18.07.2014  18:09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今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长13.5%的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全省消费统计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现将做好当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全省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工作,不仅能够全面掌握全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真实反映城乡居民消费水平,而且对各级政府科学制定扩大消费政策,进一步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切实把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从今年7月份开始,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将每月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情况。

  二、做好限上企业入统工作。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社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数据,是计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重要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调查工作,本着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的原则,将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流通企业登记造册,及时将本地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新开设的大型流通企业、商贸综合体、招商引资商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不论其经济成份和类型,全部纳入限上统计范围。限上企业入统调查工作由商务、统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将新开业预计能达到限上标准的企业每月月底以前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部门,限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申报转为限上企业的,每年12月月底以前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部门。各地限上企业的规模、增量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幅情况,将作为安排内贸发展资金的重要因素。

  三、加大与企业的沟通衔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统计、工商等部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不断加大与企业的沟通衔接,积极指导企业做好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为确保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各限上企业及个体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义务,全面准确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做到不虚报瞒报、不错统漏统、不延时迟报。

  四、加大执法和督查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和当地统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报表单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拒报、瞒报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工作,认真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户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将企业报表信息用于除统计部门和政府决策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