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报道:江西省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昌召开

29.09.2016  03:04
  •    2016年9月28日的《新法制报》头版整版报道我省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全文如下:


      江西省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昌召开

      9月27日,江西省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昌召开,省委书记鹿心社对人民监督制度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出席会议。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负责人及市、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关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社会影响力

      鹿心社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这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有序推进。

      鹿心社要求,要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真正把热心司法事业、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的人员选拔出来。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这项工作,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检司协作机制

      会上,省司法厅厅长沙闻麟介绍说,今年9月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8次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了《江西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并于9月6日正式印发,这标志着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拉开序幕、全面铺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政治责任感;要把握改革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各项部署精准落地,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智介绍,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于2006年试点,201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五年多来,各地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1名,监督案件412起,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高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李智表示,这次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全省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各项要求;多措并举努力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八个步骤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

      对于人民监督员如何选任产生?会上,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叶青介绍说,9月19日,已经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及分布、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本次拟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50名,其中,南昌48名,九江、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各13名,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各6名。

      据叶青介绍,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主要分为8个步骤:确定名额,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组织评议,社会公示,公布名单。这些步骤紧密相连,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通过规范选任程序,保证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我省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职能优势,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报名人选进行考察,全面掌握报名人选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争取把热心司法事业、能力强、素质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人员选拔出来。

      对11类案件情形开展监督

      对于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哪些案件?会上,叶青介绍说,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类情形实施监督。

      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值得一提的是,强化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是这次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设计的一大亮点,也是解决以往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瓶颈的重要举措。改革后人民监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十一种,除拟不起诉、拟撤销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三种情形外,其余八种情形都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启动监督的。

      建立共享信息库

      针对今后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不同的教育工作背景,如何履行好职责?根据《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创造定期学习培训机会。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通过政策引导、专家指导、业务辅导等方式,帮助人民监督员尽快进入工作角色,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同时,《实施方案》还要求,省司法厅和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另外,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参加评议的案件数量等基本情况。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要求,如对履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对具有妨碍案件公正处理、违法泄露案件信息等情形的,免除其人民监督员的资格等,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管理,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规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