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公众安全感和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动态管理办法

26.11.2014  10:33

群众满意度“垫底” 干部晋升将“受阻

  从2015年开始,我市将把刑事案件增减、犯罪率升降、治安状况优劣、公众安全感指数和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等结果性指标作为衡量平安建设成效的主要指标。近日,我市印发《南昌市公众安全感和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将对排名前位的县区实行重奖,对排名靠后的县区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等处罚措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对象及依据】

  考评中所占分值提高到40分

  《办法》管理对象为13个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市、县两级政法部门。动态管理依据为省综治办公布的当年度和上一年度各县区公众安全感和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年度综合指数及排位,当年四个季度公众安全感指数及排位。

  同时,县区(开发区、新区)公众安全感及其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在年终综治目标管理考评中的分值提高到40分。

   【奖励】

  全省排位靠前最高奖10万

  《办法》明确,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公众安全感指数“奖励线”为94%。年度公众安全感综合指数在94%以上,且综合排位列全省前60位的县区,授予“全市公众安全感优胜县(区)”年度称号。同时,对列全省1—30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全省31—60位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度公众安全感综合指数在94%以上,且综合排位列全省1—15位的开发区、新区,授予“全市公众安全感优胜开发区(新区)”年度称号。同时,对列全省1—8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全省9—15位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同时,对年度群众满意度排位列全省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测评前2位的市政法部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群众满意度排位列全省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测评前10位的县区政法部门,授予“全市优秀基层政法单位”称号,同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群众满意度排位列全省开发区、新区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测评前3位的开发区、新区政法部门,授予“全市优秀基层政法单位”称号,同时,一次性奖励3万元。

   排位进步较快的县区奖励3万元

  《办法》指出,年度公众安全感综合指数排位较上年度进步10位(含)以上的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公众安全感综合指数排位较上年度进步5位(含)以上的开发区、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金额可以累加。

   奖励经费专款专用

  《办法》还规定,奖励经费从每年的市综治专项经费中列支。县区(开发区、新区)和政法部门所得奖金专用于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升工作,不得它用。

   【处罚】

  受处罚县区年度综治考评要扣分

  县区(开发区、新区)公众安全感指数“处罚线”是年度为90%,季度为92%;市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处罚线”为全省末位;县区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处罚线”为全省后5位;开发区、新区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处罚线”为全省后2位。处罚种类分为四类,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其中,当年度,一个季度公众安全感指数在92%以下,且排位在全省后5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受到通报批评一次,在年度综治考评中扣除2分;当年度,两个季度公众安全感指数在92%以下,且排位在全省后5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被限期整改的,在年度综治考评中扣除5分。

   一票否决”的,取消主要领导晋升资格

  《办法》指出,当年度,三个季度公众安全感指数在92%以下,且排位在全省后5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公众安全感综合指数在90%以下,且排名全省倒数后3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群众满意度排位列全省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测评末位的市政法部门,将受到黄牌警告。受到黄牌警告的,取消当年全市综治工作评先资格。

  年度公众安全感综合指数在88%以下,且排名全省末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群众满意度排位列全省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测评后5位的县区政法部门;年度群众满意度排位列全省开发区、新区政法部门群众满意度测评后2位的开发区、新区政法部门,将被一票否决。凡是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其本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和晋级晋职的资格。(徐宏 赵静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