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6.08.2016  09:32

旅馆客房禁装“电子眼” 

  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出台,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公共安全“电子眼”建设谁来管、哪里可建、哪里不可建以及如何查询等方面的问题。

   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侵犯个人隐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俗称“电子眼”,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办法》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11类场所应装“电子眼

  规划与建设方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11类场所应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个人隐私场所禁装摄像头

  《办法》明确,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设置明显标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设置明显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该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查阅监控视频不得少于2人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履行登记手续;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非法买卖公共安全视频最高罚1000元

  对于违反规定,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的;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删改、隐匿、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装“电子眼”的11类场所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供应设施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网吧

  (六)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

  (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九)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住宅小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