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11月14日,宜春中心城区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准。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单身且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单独申请,如未办理户籍分户但符合申报条件的,凭中签通知单办理户籍分户手续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报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产的除外);单独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原则上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别按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的30%、50%、80%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业服务费不高于当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租金中提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郜凯 记者贾芳)
来源: 宜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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